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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7  来源:  [打印][关闭]

  为做好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和职业能力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其所在单位近两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低于AA,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职经营管理人员:

  (一)担任二级(类)以上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累计满5年;

  (二)担任一级(类)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累计满5年。

  二、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组建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部领导小组由部内有关单位、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从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并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经审查通过人员需参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测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审查通过人员测试的实施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部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证书》(高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理人)。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函。

  (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表样见附表)。

  (三)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1.个人身份证明。

  2.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3.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4.从业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从业单位近2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证明。

  6.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2011年5月1日前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区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在审查时,应当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印章。

  (四)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