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推动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职业介绍市场发展,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3〕1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1号)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补贴内容
(一)职业介绍补贴:免费为本州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四类”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服务对象实现就业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按照200元/人的标准执行,“四类”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建档补贴:免费为“四类”人员建立相关职业介绍档案资料,但职业介绍未成功的,给予建档补贴。建档补贴标准20元/人,1人只补贴1次,不重复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一)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1、申请资料:
(1)职业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2)接受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人员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3)接受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求职登记表》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复印件;
(4)获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办理就业登记委托书》;
(5)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2、申报审核程序:
(1)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凭上述规定材料,根据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按季度向相关州或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州或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请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后,由州或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向职业中介机构拨付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二)建档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1、申请资料:
(1)职业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2)经免费职业介绍,未成功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的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3)经免费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4)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2、申报审核程序:
(1)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凭上述规定材料,根据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建档申请;
(2)州、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人员求职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求职信息的人员、已就业人员和已申请过建档补贴的人员均不能申请建档补贴;
(3)符合条件的填报《建档补贴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请财政部门审核;
(5)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后,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向职业中介机构付建档补贴。
四、补贴发放公示
(一)公示内容:申请机构的名称、申请补贴项目及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审核意见、拟补贴金额等。
(二)公示程序:州或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三)公示方式:在补贴涉及人员所在的乡镇(社区)等人员密集地,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所在场所以及阿坝州就业服务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五)公示反馈意见的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并及时支付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力量予以逐一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五、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要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查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要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台账,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原始记录。
(三)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要完善项目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机构详细信息,记录初核、复核、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意见和审定的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