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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定期定额户实行近期申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  [打印][关闭]

    定期定额户实行按期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20%)以上的,应当在当月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